Saturday, August 11, 2012

富少性侵,誰的錯?(絕對不是張兆志的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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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發冨少迷姦眾多被害人事件,有部分論調直指被害人「拜金」「讓自己身陷危險」因此不值得同情。這個事件引發了幾個台灣社會荒謬而常見的論調。首先,任何人意圖剝奪他人的性自主權都是犯罪,今天一個人喝醉了倒在街上絕對不代表他活該受到侵犯,更遑論加害人以下藥的方式讓被害人完全失去反抗機會。這是犯罪,貨真價實的犯罪。犯罪的受害人就叫做「被害人」,不管她拜金愛名牌還是喜歡皮卡丘,她都是被害人,希望張兆志能讀懂。

接下來簡單回應幾個似是而非的論調:

論調一、「涉足聲色場所,活該」
這種論調是一種似是而非的「假推理」。
舉個例子,我喜歡漆彈活動,享受漆彈的刺激,但是有一天某個隊員把漆彈換成真的子彈掃射全場,我受傷癱瘓,下半輩子只能依靠輪椅。「活該,誰叫你喜歡漆彈」「爽啦,這下吃到真子彈了吧活該」這個論調對嗎?如果不對的話『這些女生涉足聲色場所,自找的』,「自己愛去那種地方早該知道有此下場。」怎麼站得住腳?
一個人喜歡漆彈,代表他想要挨真子彈。
一個人喜歡去夜店,代表他準備好受到性侵。
以上邏輯若成立,那日前掃射戲院的兇手可以當庭釋放了,畢竟一個人喜歡看蝙蝠俠,表示他喜歡暴力因此死不足惜嘛。


論調二、「讓自己身陷危險就是錯」
我發現這個論調不僅僅發生性侵被害人身上,有時竊盜案、搶案也聽的到類似論調。(小學時候老師還會處罰沒有把錢包收好導致失竊的同學呢)。
問你可曾看見犯人臉上寫著「我是強暴犯我要侵害你」或「我是小偷我要偷你錢包」嗎?。許多犯罪都是事先無法預料的,若是事先無法預料,又怎麼能譴責被害人「讓自己身陷危險」?
把門窗鎖好、不喝來路不明的飲料、財不露白,都是消極「預防」犯罪,犯罪之發生全靠被害人事前的預防,若未能事先預防則被害人也需負責這個國家可以燒掉重練了,啊不是,我是說這種論調若是主流,大家都要活在恐懼之中。

「錯」字的雙重意義
「錯」這個字在日常使用上含糊不清,也造成論述上的困擾。
比如某人遭酒駕追撞痛失愛子,他表示「我錯了,當初不該走中山高,如果當時選擇走北二高也許就不會出事」,這裡的「錯」字,表示「遺憾」之意思,身為受害人的他,並不需要因為對方酒駕肇事而負責。

而酒駕的駕駛說「我錯了,我不應該酒駕傷害無辜」,這裡的「錯」字,有「自身行為失當而應負責」的意思。想當然耳,這位駕駛酒醉駕車,應該負起完全的責任。
至於「讓自己身陷危險就是錯」當中的「錯」字,指的是「遺憾」還是「行為失當而應負責」,就要請發表類似言論的大德們捫心自問了。


厭女情節與邏輯錯誤
這是我覺得最錯綜複雜的部分。第一部份是仇女,第二點是邏輯錯誤。
厭女仇女在我們的文化中隨處可見,而且歷史悠久。
曾經讀過一篇魯迅的文章,內容細節不大記得。大意是當時政局腐敗社會動亂,有衛道人士出面大聲疾呼「社會道德敗壞,婦女服飾西化,應該立法規範婦女服裝,以正本清源回復善良風俗」,魯迅回應大意是「政局社會都是多半是男人們的事,搞壞了就指責婦女服裝導致社會敗壞,要不,規定婦女都穿長旗袍,那中國定能成為第一強國」

遇到事情,第一個指責女性似乎成為我們文化中不可撼動的一部分。更可怕的是,這其中還參有嚴重的推理錯誤。
A 可能造成 B, 禁止B 則 A也不會發生。
世風敗壞,女人穿著暴露,禁止女人穿著暴露則世風會改善。
以上這句話貌似合理,但仔細一想,其實邏輯不通,不然請看以下例子:
夏天到了氣溫升高,穿短袖的人增加了。禁止大家穿短袖則夏天就不會來。

回到本次案例,有人說「因為她拜金,所以願意以性換取金錢,要是她不拜金的話,就不會被害。」
“拜金”、“願意以性換取金錢”、“受到性侵害”是ABC三件事情,A跟B有關,但與c無關,多想兩分鐘,你的發言可以符合邏輯。

最後,根據統計,強暴犯會選擇「看起來好控制」的對象下手,與被害人的衣著行為無關。希望日後不要看到「看起來好控制就是你的錯,不然犯人怎麼會找上你」之言論。